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权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辩和保留意见,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在送达处分决定后二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五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或以考谋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 监考中未认真履行《成人高等教育监考守则》;
(二) 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试内容泄密的;
(三) 丢失考卷、答卷的;
(四) 利用监考或从事其它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
(五) 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包庇、掩盖、纵容作弊行为的;
(七) 评卷中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 以考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考谋私的;
(九) 打击、诬陷、报复考生的;
(十) 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抄袭严重,试卷大量雷同的;
(十一)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二)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犯考试工作纪律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由学校做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存入工作或人事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监考守则》
2.《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