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成人高等教育监考守则》(附件一),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掌握考试进度、维护考试纪律,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应认真监督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考场规则》。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告知考生本人,并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没收有关证据。监考员应将违纪、作弊者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认定结果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二十七条 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监考、巡考员有权予以批评、责令纠正,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务人员(包括监考员、主监考、巡考员)在考试当中的违纪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点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工作,检查本单位考点、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各考点、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