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一) 未按要求隔位就座者;
(二) 开考后未经允许擅自说话者;
(三) 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辞典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四)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五) 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等物品者;
(六) 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七) 在考场内吸烟者;
(八) 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八条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一) 再犯一般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 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 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四) 把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五) 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六) 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边放有未及打开、翻看的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七) 离开考场时带走试卷、答题纸者;
(八) 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