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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核工作条例
2016年09月23日 09:41      浏览: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

    考查课程的考查成绩即为课程总评成绩,考查成绩由作业,实验、实习、测验和平时学习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评卷教师应在收到试卷后2周内完成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点要在新学期开学3周内将上一学期的试卷及成绩表上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在下学期开学前将学生成绩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开学三4周内制成成绩一览表、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查卷。查卷必须在考试后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办公室核查。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经核查确系评卷、记分有误,必须由教师、教务员写出情况说明,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更正。

    第二十三条  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均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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