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和必备文具提前进入考场,根据考场安排隔位就座,并把有关证件放在桌面方便检查的地方。无证者不得入场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第三十一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收卷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二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所允许带入的工具书、参考书外,其它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均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对擅入考场者,监考员有权加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教学点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