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 再犯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 开考后,在课桌内、座位旁边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三)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四) 在桌面、身上、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五) 已传给或已接到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强拿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被他人取走而未加以制止或未向监考员报告者;
(六) 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经警告又重犯者;
(七) 交头接耳情节严重者;
(八) 考试中以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用具的方式传递、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者;
(九)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 违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可用于帮助考试的电子设备者;利用手机等设备查看、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十一) 在试后评卷时被认定试卷答案雷同者;
(十二) 有其他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组织作弊者及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一个考场、考点试卷答案雷同情况严重的,除对被认定雷同的考生依第四十条规定处理外,经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院系研究决定,该考场、考点当次全部成绩作废。
第四十二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十四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
第四十五条 凡因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而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者,均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修或重考该门课程。
第四十六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视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主监考、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可向监考员说明情况,由其按规定处理,也可自行按规定处理,并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讨论通过,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决定。处分决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因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填写《作弊学生处理登记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考场记录等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由继续教育学院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处分决定一式三份,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点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考务负责人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时应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由所在教学点考务负责人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