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过去遗留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六个月后至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安排多次重修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超过结业后补考期限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其证书与成绩表(证明)等填写的姓名须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九、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成人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仲继字〔2015〕4号)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