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犯错误或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继续教育学院可授权各教学点对违纪学生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一年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方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数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三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的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