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制均为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学习年限可调整为两年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可延长其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培养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提前一学期毕业。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集中面授辅导,必须参加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与论文)的考核。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教学点负责进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卡,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记及格或不及格。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占30%。
考查课程的考查成绩即为课程总评成绩,考查成绩由作业、实验、实习、测验和平时学习情况等综合评定。
每个专业设置5~8门学校统考课程(包括抽查科目)。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集中面授辅导,一学期累计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者;或无故不参加规定应做实验的四分之一者;或请假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教学时数的50%者;都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经批准待补修或补做实验后,方可参加补考,记分时注明“补考” 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期参加考试,不得随意请假,更不得无故旷考。无故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教学点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学点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于下学期补考时间内进行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缓考不及格可补考。
第十四条 考试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集中面授期间或期末,也可在学完一门课程后进行。
学校统考课程的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命题,每门考试课程出题三套,任选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两套用于缓考、补考。学校统考课程必须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评卷。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必须严格遵守我校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注明“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弊学生经教育后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给予补考机会。对考试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视其作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