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学、转专业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转学、转专业的条件
1、按原报考志愿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或变更学习形式,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与转学:
(1) 工作调动、岗位转换,待业青年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者。
(2) 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2、学生在校内同层次、同科类、同形式条件下变更专业或全脱产转业余学习的,由本申请并填写《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学、转专业申报表》,学校负责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跨校、省转学、跨科类转专业学习,均报教育厅备案。报送的材料包括:
(1) 本人申请,转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意见;
(2) 转出学校加盖红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3) 《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学、转专业申报表》,跨省转学一式四份,省内跨校转学一式二份,校内转专业、变更学习形式一式二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转学:
1、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2、跨科类转专业、转学;
3、毕业班学生一律不转学、转专业或变更学习形式;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保留学籍:
1、学生志愿应征参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2、其他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应保留学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