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升级与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累计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累计有3门(含3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随班学习。留级学生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所学专业无班级可留时(即本校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教学班),可转到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如本人不同意,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凡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2次,经2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批准可以重修该门课程。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安排多次重修。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应交还学生证、借书证及向学校借用的一切物品后,方可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和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累计已满2年仍不能复学者;
2.因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3.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4.一学年内,无故不参加面授或旷考两门课程以上者;
5.逾期不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
6.根据有关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学生退学时,除发给退学证明外,学校还可以根据学生学习年限及考试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有关规定处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