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根据本规定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教务处,事故当事人应主动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协助查清事实,并如实填写《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若隐瞒不报,由其他人举报,则加重处罚。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事故后,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应受到通报批评。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受理,事故责任人主管部门协同查清事实和责任,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经主管部门、教务处、人事处及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处理。其中,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及单位领导的行政处分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八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作如下处理:
1.对一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3个月岗位津贴。
2.对二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2个月岗位津贴。
3.对三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当月岗位津贴。
4.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5.教学事故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和评估内容:凡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评优评先;一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6.对故意隐瞒教学事故的单位领导,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四、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