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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2016年09月22日 21:20      浏览:

(二)较严重教学事故(二级)

8.监考或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9.教师备课不认真,上课无教案(讲稿或讲授大纲)。不按教学日历进度授课,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相差810学时,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810学时。

10.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没有提前提出请购或购回低值易耗品,而影响实验课正常开出。

11.不按参考答案阅卷评分,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考查(补考)成绩1015分。

12.不按学校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命题,命题不合理或出现错误,并影响考试。

13.丢失试卷或学生成绩;管理人员在考试或补考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考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影响考试工作。

14.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或实验室出现较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5000元。

1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因管理不善或事先不通知,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无法进行。

16.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补课、调课或找人代课。

17.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之间上课时间发生冲突而未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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