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仲教字〔2011〕1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风,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情况,把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级)、较严重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三个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和教学事故的级别认定:
(一)严重教学事故(一级)
1.在课堂上有意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在授课时出现重大错误;授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
2.上课、监考无故缺席。
3.未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舍弃或延误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含1/3),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10学时以上。
4.泄漏试题(含试卷保管、印刷、交接过程中的泄题);不按参考答案阅卷评分,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考查(补考)成绩15分以上。
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习或成绩证明。
6.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规程,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实验室出现重大事故,影响正常教学或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
7.审查不认真,造成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含辅修结业证书和双专业、双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