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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2016年09月23日 09:50      浏览:

第六章  函授辅导站

第二十四条  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机构。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函授教育的特点与函授生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配合,双方协商建立函授站并就此签订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

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能提供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主办学校应聘请思想作风正派、大学毕业、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函授站的专、兼职辅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到学校进修、集体备课、交流辅导经验等,不断提高其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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