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第1页 >第2页 第2页 >第3页 第3页 >第4页 第4页 >第5页 第5页 >第6页 第6页 selected>第7页 第7页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函授教育的经费,由主管学校的各级政府拨款、函授生所在单位缴纳和函授生本人适当交费等三个渠道解决。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条例》不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  
中国-广东-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地址: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海珠校区行政楼4楼成高教育招生咨询:(020)89003109 ; 综合办公室:(020)890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