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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2016年09月23日 09:50      浏览: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函授教育的经费,由主管学校的各级政府拨款、函授生所在单位缴纳和函授生本人适当交费等三个渠道解决。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条例》不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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