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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2016年09月23日 09:50      浏览:

第五章  函授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招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并对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主义道德的品质修养。

在职函授生要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对学习成绩优异,并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函授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经所在单位批准,按国家规定,经考试录取的在职函授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验、面授、复习和考试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答辩等占用的工作时间,应作为学习公假,其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函授生所在单位解决。函授生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学习,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函授生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到校集中学习期间,学校应统筹安排其使用教室、阅览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按照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函授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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