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材的编写
第八条 凡需要编写的教材,先由主讲教师提出编写意见,经教研室主任和分管院(系、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编写教材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讲授本课程已多年,教学经验丰富。
2.熟悉成人教育教学特点,至少已讲授过该课程两届以上。
3.有较高的学术、教学水平和较好的文字水平。
第十条 编写教材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适合成人教育特点,便于自学,字数要适当。
第十一条 教师编写的教材书稿,继续教育学院可请求有关教师审查。不符合要求者,编写教材教师必须进行修改或重写。不按要求编写者,继续教育学院可退回书稿。
第十二条 经审定同意编写的书稿交教材科承印。印刷数量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使用人数确定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教材的验收与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用书的验收与发放,分校本部和校外教学点两种情况。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校本部的教材验收与发放工作;各教学点负责本单位的教材验收与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校本部的教师用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直接发放给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 教材款由供应商负责预收、结算,并开具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