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停课与补课的处理
第九条 节假日的课程调度以学校或继续教育学院的通知为准,节假日所停课程不安排补课,教学进度顺延。
第十条 课程调度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或教学点教务部门的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任意改变上课时间,均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无故不上课或不补课或提前结束课,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并扣除其当学期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与各教学点必须加强对调、停课及补课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教师调、停、补课的申请、审批、记录、检查制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或教学点教务部门每月统计一次任课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