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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2016年09月23日 11:03      浏览: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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