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第五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散布含有违法、传教或淫秽内容等言论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在授课时或监考中出现重大错误;授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2.上课或监考无故缺席。
3.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授课,舍弃或延误学期课程内容 1/3 以上(含 1/3),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超过 10 学时(含 10 学),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所带班级累计超过 30 学时(含 30 学时)。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
5.泄漏试题(含试卷保管、印刷、交接过程中的泄题);不按参考答案阅卷评分,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考查(补考)成绩。
6.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习或成绩证明。
7.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规程,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影响正常教学。
8.审查不认真,造成错发或违规发放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含辅修结业证书和双专业、双学位证书)。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二级)
1.监考或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授课,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8~10学时,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8~10学时,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所
带班级累计达24~30学时。
3.教师备课不认真,上课无教案(讲稿或讲授大纲);线上或线下教学,安排学生自行观看慕课等视频教学材料,不开展
课堂讨论、不布置课后作业,学生意见大。
4.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没有提前请购或购回所需低值易耗品,而影响实验课正常开出。
5.成绩录入系统、向学生公布后,因阅卷或统分原因对成绩进行修改的人次数占当学期教学总人数的20%以上。
6.不按学校考试的有关规定命题,命题不合理或出现错误,严重影响考试。
7.丢失试卷或学生成绩;管理人员在考试或补考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考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影响考试工作。
8.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影响正常教学。
9.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因管理不善或事先不通知,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无法进行。
10.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补课、调课或找人代课。
11.教学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造成严重后果。
12.教学管理人员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1.不按教学计划进行授课,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8学时以内,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8学时以内,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所
带班级累计达24学时以内(含24学时)。
2.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实践教学,不按教学计划(指导书)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3.不按规定时间交印和领取试卷,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监考或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5.擅离监考岗位或监考不认真,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
6.成绩在教学系统上向学生公布后,因阅卷或统分原因对成绩进行修改的人次数占当学期教学总人数的10%以内。
7.不按时填报考试成绩,影响成绩登记和查询。
8.未经院、系(部)和教务部批准,擅自给学生进行补考或缓考。
9.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影响考试工作。
10.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影响学生实验正常进行。
11.不按规定时间交印或校对自编教材(讲义),或不按规定填写教材订购申请表,致使不能按时印刷、采购和供应教材;由于管理人员主观原因未及时印刷和采购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12.因工作疏忽导致毕业或学位数据延误或错误上报,且未对后果作出积极弥补。
13.值班人员未提前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4.未经学校同意,出租课室或体育活动场地、机房等教学场地、设施。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流程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举报
如发现教师、教辅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可能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可通过书面、邮件、电话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实名向教务部举报。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流程
教务部在接到反映或举报3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下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情况核查通知书》(附件1)。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全面核查,按照教学事故级别认定规定进行综合评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于 7 个工作日内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情况核查通知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附件 2)及相关调查材料报送教务部。教务部核查后提交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证据
下列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教学事故认定的依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及其他证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
1.对一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2.对二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3.对三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4.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5.教学事故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和评估内容:凡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评优评先;一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6.对故意隐瞒教学事故的单位领导,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分原则
教学事故如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不构成教学事故,不进行处分。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有其他非本人过错而发生教学事故情形的,可向教务部或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证据,供处分审定时参考。
经查属单位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如事故责任人同时存在多个责任行为的,一般按最严重的行为从严进行
事故处理;如多个责任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或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按更高等级的事故进行处理。
未列入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清单中,但确因工作失误、失职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按情节轻重,由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委员会对责任人给予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如责任人对事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仲字〔2022〕8号)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其所在单位经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其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无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仲教字〔20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情况核查通知书
2.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