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学院概况  规章制度  招生简章  教学教务  考试考务  学籍管理  党建工作  下载专区  短期培训 
 
  规章制度  
 国家政策法规 
 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制度 > 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2016年09月23日 09:50      浏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加强函授教师队伍的建设是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

函授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应由热爱函授教育,具有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兼职教师组成。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比例确定编制。函授教师可定编定人,也可定编不定人,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函授教师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函授生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

要积极钻研业务,编好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不断总结函授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函授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开展本门学科及函授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在评定函授教师的任职资格时,对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考核,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着重从教学成绩、编写教材、教学资料的质量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考核。在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国际交流,以及学术休假等方面,应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

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从政治上、生活上对函授教师给予热情关怀和帮助。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保证他们工作上、生活上的必要条件,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上做出成绩。

对于热爱函授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函授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友情链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  

中国-广东-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地址: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海珠校区行政楼4楼
成高教育招生咨询:(020)89003109 ; 综合办公室:(020)890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