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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2016年09月22日 21:20      浏览:

(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18.不按教学日历进度授课,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规定的相差8学时以内,或提前结束课程8学时以内。

19.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实践教学,不按计划(指导书)要求进行,影响教学质量。

20.不按规定时间交印和领取试卷,影响考试工作。

21.监考或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22.擅离监考岗位或监考不认真,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

23.不严格按参考答案阅卷评分,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考查(补考)成绩10分以内。

24.不按时填报考试成绩,影响成绩登记和查询。

25.未经院、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给学生进行补考或缓考。

26.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影响考试工作。

27.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影响学生实验正常进行。

28.不按规定时间交印或校对自编教材(讲义),或不按规定填写教材订购申请表,致使不能按时印刷、采购和供应教材;由于管理人员主观原因未及时印刷和采购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29.值班人员未提前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单位或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0.未经教务处或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出租课室或体育活动场地、机房等教学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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